一名25歲陳姓男子,在今年1月搭乘機場捷運時,坐在一名女子旁邊,陳男先以腿部磨蹭女子的腿,接著又試圖抓握女子手臂等性騷擾行為,雖然女子及時閃躲,但還是引發不舒服嫌惡的感覺,直接報警處理;陳男在調查過程表示,是因為列車晃動想找東西抓,不過桃園地院日前審理,根據監視器畫面來看,列車根本沒有晃動,陳男罪被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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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今年1月14日晚間,陳男在桃園市龜山區搭乘機場捷運時,坐在該女子旁邊,沒想到陳男先以腿部磨蹭女子的腿,接著又試圖抓握女子手臂,所幸女子閃躲,陳男只能摸到女子的外套,但還是引發不舒服嫌惡的感覺,直接報警處理,結果陳男在警詢及偵查中辯稱,「因為列車晃動想找東西抓、會看向女子是因為我玩遊戲,要注意周遭狀況」。
不過,根據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截圖,發現陳男當時先將手機收起來,而後將身體挪向女子方向作依靠狀,接著動手動腳,但因女子閃躲而未抓住。還有陳男全程不時左右張望,臉面向女子,意識清醒,且列車無何特別晃動,車內其他乘客也沒有隨列車晃動,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日前審理,法官認為陳男與女子互不認識,竟不知尊重異性基本尊嚴,僅為滿足一己私慾,乘女子沒有防備之下做出性騷擾行為,侵害其身體自由;陳男雖然坦承犯行,深感悔意,但因為女子未到庭,無法達成調解,法官衡量陳男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等,依《性騷擾防治法》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10小時之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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