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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擄女猥褻 高雄地院一審依攜帶凶器強制罪判4年10月

責任編輯 方柏凱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4/12 18:26
最後更新時間:2022/04/12 18:26
高雄地院認為犯行未達強制性交程度,依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判4年10月。(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高雄地院認為犯行未達強制性交程度,依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判4年10月。(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有殺人前科的簡姓男子去年底在高雄竹坑山區持刀強擄女子掐胸猥褻,幸被其他民眾制止,高雄地院認為犯行未達強制性交程度,依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判4年10月,全案可上訴。

簡男接受警詢時辯稱是和40歲女子發生行車糾紛導致肢體拉扯,但受害女子證稱根本不認識對方,且案發時曾一直大喊「我沒錢」,卻仍遭對方強拉,過程中簡男手部更碰到她的胸部,雄檢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聲押獲准。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簡男雖坦承犯行,但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簡男在天氣晴朗的下午強拖被害女子,且脅迫行為時長不到1分鐘,過程中除了短暫掐捏1次胸部猥褻,並無其他強制性交行為,因此依罪證不足認定僅構成強制猥褻。

合議庭審酌簡男曾因犯下被判12年徒刑入監服刑,但出獄後不但不能珍視更生後生活,反而以陰險暴力手段犯下囂張大膽罪行,造成被害人陰影,迄今仍未取得原諒和解,據此依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判處4年10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45歲簡男去年11月21日下午2時多攜帶彈簧刀騎車出門後,便在高雄林園區竹坑山區小路找尋犯案目標,途中發現一名落單女子經過,便勒住被害人頸部企圖拖到小路,且還掐胸猥褻,並持刀恐嚇「不要亂動」。
 

受害女子在危急之際,發現附近恰好有駕駛小貨車民眾經過大聲呼救,簡男眼見苗頭不對,當場騎車落跑。轄區林園警分局港埔派出所獲報後,當天下午即前往簡男小港區住處逮人,詢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後同月23日依妨害性自主罪向高雄地方法院聲押獲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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