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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1百萬元…雲林夫妻拆避孕器產女嬰賣人 各判刑3年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13 12:26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13 12:26
雲林一對夫妻生下女嬰後以1百萬元賣出。(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雲林一對夫妻生下女嬰後以1百萬元賣出。(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雲林縣一對夫妻以100萬元代價,懷孕產下1女後賣給林姓男子。二審考量夫妻所為相較人蛇集團仍屬相對輕微,依買賣人口罪各判刑3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涉案夫妻經濟困窘,自民國97年起陸續生下7名子女;105年間,夫妻經由郭姓男子介紹,將剛出生不久的男嬰交給林男扶養,收取50萬元。

 

林男為使男嬰有手足共同生活,透過郭姓男子以新台幣100萬元為代價,要涉案夫妻再產另名子女;妻子原本計畫不再生育而裝有避孕器,因而前往診所取出避孕器,於106年11月間產下1女,交給林男扶養。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為,涉案夫妻販賣2名子女給林姓男子,但與色情業者販賣人口的惡性顯然不同,林男也對2個小孩都悉心照顧,依買賣人口罪判夫妻各5年徒刑;郭姓仲介判刑2年,緩刑4年;林男死亡,法院諭知不受理。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涉案夫妻106年間販賣女嬰成立犯罪,但105年間將男嬰交由林男扶養則不構成買賣人口罪。
 

二審指出,涉案夫妻交由林男扶養的男嬰是自然懷孕生產,2人於懷孕、生產後都沒有將孩子給人的想法,因林男透過郭男輾轉找上涉案丈夫的母親表達收養之意,2人考量經濟困窘,才將小孩交給林男。

二審認為,涉案夫妻產下男嬰後經人介紹才決定送出男嬰,與之後為了100萬元而取出避孕器以產下女嬰不同,認定夫妻只犯1個買賣人口罪,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

二審考量,本案並非人蛇集團專以販賣人口為業,將人視為貨物進行交易,而完全剝奪被害人人性尊嚴,審酌涉案夫妻經濟困窘、對女嬰送養後並非毫不關心等情狀,各判刑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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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賣人口罪#判刑#嬰兒#賣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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