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一名年輕男子於網路上認識一名人妻,在知曉對方已婚情況下,還在公園廁所、旅館發生7次性關係,遭其丈夫提告求償80萬元,不過他開庭時稱,「人生經歷單純,難免思慮不周」,盼能減少賠償金額,經台北地方法院審酌後,判賠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羅男開庭時坦承是在匿名聊天室認識蔡女,不到3個月期間發生7次性行為,並稱年僅24歲的他,尚在就讀研究所,人生經歷相對單純,遇到事情難免思慮不周,並非一開始就抱持侵害蔡夫配偶權的態度,加上經濟能力有限、名下無任何不動產,80萬元的慰撫金對他而言實在太高,無法支付。

對此,法官認為羅男行為已超過社會一般通念可容忍範圍,足以破壞對方婚姻關係,並侵害原告身為蔡女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應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不過審酌雙方身份地位及情節輕重後,認為精神慰撫金80萬元尚屬過高,因此酌減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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