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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單手騎車23秒」被檢舉 法官:騎得平穩免罰


發佈時間:2020/11/28 23:08
最後更新時間:2020/11/28 23:08
男子單手騎車23秒遭民眾錄影檢舉。(非當事人,示意圖/TVBS)
男子單手騎車23秒遭民眾錄影檢舉。(非當事人,示意圖/TVBS)
高雄一名男子因「單手騎車23秒」,遭路旁民眾錄影檢舉,但他卻在收到1萬2千元罰單後辯稱自己手有舊傷,天冷不舒服才放下,不符合危險駕駛;最後法官認定男子行為雖不可取,但行車期間仍保持平穩,也有保持安全距離,不構成裁罰要件判定撤罰,全案可上訴。

今(2020)年1月17日下午2時,蔡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林園區,被民眾目睹單手騎車長達23秒,當場錄影檢舉,事後收到罰單的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左手曾經摔傷脫臼,天氣寒冷不舒服才暫時放下,並以自己的情況不符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的「重大危險駕駛行為」,要求撤銷原處分。
 

處理本案的員警表示,錄影畫面顯示蔡男單手騎車23秒,符合「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等違規行為,才會裁罰1萬2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與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不過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解釋,條文中的「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應與「類似飆車族聚集或在道路上蛇行、炫技等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來認定危險駕駛;法官勘驗畫面,指出蔡男雖有幾次放下左手但仍保持行車平穩,沒有左右搖晃,且當時道路平整車輛不多,男子也盡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接近車多路段他就把左手放回機車把手。

法官認定,如遇突發狀況蔡男可以立即反應閃避,不會失控人車倒地,造成自己和其他用路人追撞的危險。判決書最後指出,雖然蔡男行為不可取,但也還沒達到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無從認為有何危險情狀發生,最後判本案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處罰要件,應撤銷裁罰、可上訴。
 

實習編輯/徐榮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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