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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哭求饒4小時「只想回家」告侵犯 男1理由法官判無罪

編輯 陳怡伶 報導
發佈時間:2020/10/22 23:04
最後更新時間:2020/10/22 23:19
法官認為,女子說法前後不一,證據不足判男子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法官認為,女子說法前後不一,證據不足判男子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女子按摩店上班,上班期間被一名陳姓客人帶出場前往旅館,並聲稱對方亮刀恐嚇「如果妳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妳作出什麼事,我不知道」並侵犯得逞,事後崩潰報警。陳男經調查過後過,因證據不足遭台北地院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男2018年12月前往台北市一間按摩店消費,買下4小時將女子帶出場唱KTV,並到附近旅館開房間。按摩女聲稱,陳男一進房後將她壓在身上,並無視她的拒絕與反抗,並拿出2把刀恐嚇並猛扯頭髮,甚至撂下狠話「如果妳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妳作出什麼事,我不知道」,並侵犯得逞,拉扯過程中害得她頸部受傷。

 

陳男被捕後坦承有發生性行為,但並沒有攜帶兇器傷害、恐嚇及侵犯等行為,他透露,與按摩女發生性行為前已經過對方同意,也沒有拿出折疊刀把玩、恫嚇,並指控按摩女對他是否持刀、持刀方式、藏放刀械位置等細節,前後說法不一,且對方離開旅館時沒有任何被侵犯的反應,回店內也未與同時提及此事,指控女子說謊。

兩人堅持各話。(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按摩女聲稱,事後與同事用聊天軟體談到,「我真的從來沒有因為賺錢那麼落魄,感覺很怕我的生命,可能因為他一時快樂就這樣毀了」、「我當時哭著對他說我甚麼都不要,我只想回家」,並出示28張對話擷圖照片佐證。

 
法官認為,女子在偵查時聲稱陳男進房後亮刀恐嚇,之後把刀放在桌上,再抓她到床上壓制,法庭審理時改稱「陳男將刀子拿在手上,然後壓著我,但刀子並沒有抵住我」,前後說法不一,加上與友人對話截圖中提到「他有亮(刀)出來雖然沒有對我怎樣」,說法難以盡信,認定陳男性侵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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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此新聞報導之偵辦進度與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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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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