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季堯被控不滿女友要分手,竟把硫酸、菜刀等凶器藏進機車後,衝撞女方汽車,朝她潑硫酸毀容。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一審認定,判決4年2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季堯不滿女友要分手,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將硫酸、菜刀、鐵鎚、斧頭藏進機車後,尾隨女友至桃園市楊梅區,衝撞女方汽車,並拿出預藏好的硫酸,朝女方臉部、身體潑灑,造成女方臉部、右胸口、雙上臂、雙下肢灼傷,被害人逃到附近便利商店求救、報警,經緊急送醫才倖免於難。
桃園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罪起訴黃季堯,一、二審及更一審法院都認定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以重傷未遂判他4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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