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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性侵被拍裸照逼交往 提分手被砍5刀成殘廢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8/26 16:49
台中市一名少女遭性侵後被逼交往,之後想分手卻被男方砍成殘廢。(示意圖/TVBS)
台中市一名少女遭性侵後被逼交往,之後想分手卻被男方砍成殘廢。(示意圖/TVBS)

台中市一名15歲的少女「小芬」(化名),前年認識一名黃姓男子,不幸遭對方性侵得逞,還成為對方的女友。不料黃男陸續拍下性愛和小芬的裸體畫面,藉此逼對方持續交往遭拒,竟持西瓜刀砍殺小芬,導致她雙腳癱瘓。法院一審判黃男9年5月,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改判他10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2016年3月,當時就讀夜間部的小芬和黃男僅認識1星期,就慘遭對方性侵得逞。不料小芬事後並未報警求救,反倒還成為黃男的男友;但在去年5、6月間,黃男用手機偷拍彼此的性愛過程、以及小芬的裸體畫面,9月份女方提出分手時,男方竟傳這些不雅影片威脅對方,女方大罵「為何偷拍我?」男方竟態度囂張地回稱「我爽啊!」

 

黃男向小芬復合遭拒,竟在去年9月14日,帶著西瓜刀到女方家埋伏,趁對方騎車上班時砍了5刀,每刀都至少深達10公分以上,其中1刀砍斷小芬的坐骨神經。所幸當時有路人發現相救,才讓女方撿回一命;只是她送醫急救後,因傷重導致雙腳癱瘓,黃男則是向警方自首。

法院審理後,台中地院一審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與殺人未遂罪,判處徒刑9年,妨害秘密罪則判處徒刑5月;檢方和黃男提起上訴,案件進入高院,黃男辯稱自己並無殺人犯意,是被對方言語激怒才會持刀砍人,但並非要害部位;高院認為小芬的刀傷都深達10公分以上,認定黃男殺人意圖明顯,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他10年4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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