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去年9月30上路,違規使用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加重處罰。而根據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去年曾查獲民眾懸掛假車牌上路,遭舉發後車輛當場沒入,初估損失超過40萬元,還另涉刑法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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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去年9月30上路,違規使用牌照最高罰鍰由新臺幣1萬800元提高至3萬6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另增加併罰汽車駕駛人規定;其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加倍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7萬2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如果是偽造他車號牌、肇事致人傷亡及10年內累犯,車輛將會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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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呼籲,民眾切勿購買偽造號牌懸掛使用,以免違反行政罰及刑法,車牌樣式、顏色與編號均由交通部規範,必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非監理機關核發號牌屬無效,切勿購買或使用偽造號牌,以免同時承擔行政與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