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少「1物」中獎也不能領,還會處罰營業人1.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發票後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如果未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或是漏蓋發票專用章,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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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指出,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涉及要遭受處罰的情形。
南區國稅局強調,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遭受國稅局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