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社區管委會跟廠商,多以一年一約制,避免主委換人有責任歸屬問題,不過,台中北區一處社區,新主委跟住戶想更換電梯保養廠商,卻意外發現一份「10年合約」,合約到期還會自動續約,但都沒有人知情,原來是當時的主委簽署的,讓現任主委怒控,明明簽合約之前,就知道契約期限,逾越了社區管委會職權範圍,認為廠商跟當時主委,不應該簽約,有損社區住戶權益。
台中北區這處30年社區,因為電梯頻繁發生問題,現任主委在上任後,跟住戶開會決議,想更換保養廠商,卻意外發現,一份「10年合約」。
社區現任主委:「這一份合約不管是廠商,或者是我們社區的主委都不應該簽署,原因是這個已經逾越了所謂的職權範圍,因為他們主任委員的任期頂多就,以我們社區來說是四年最多、最多,那怎麼會去簽到10年。」
社區現任主委:「假設之前都是自動續約,那應該不會有這一本存在,因為只會有一開始落成的那一本,不必須要簽這一本。」
不少住戶都不知情,有10年約的存在,認為1年1約、2年1約,才比較有保障,管委會強調10年約條款,會讓社區電梯保養權益受損,機房目前堆放垃圾,電梯設備也破損,現任主委擔心廠商擺爛。
社區現任主委:「他不理我們我們也無可奈何,因為就照合約走嘛,因為合約上沒有罰則嘛,那重點是這個10年約沒有罰則,如果這個10年約你做不好有罰則,我們還有約束力。」
契約過了提出終止的期限,如果更換廠商得付違約金200多萬,律師認為這份合約確實有效,但如果造成社區住戶權益受損,要追究責任的話應該要找當時,簽署合約的前任主委,也可尋求市府單位協調。
台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長黃興駿:「那如果因為其他住戶的私權爭執,有侵害到社區住戶權益部分,可以依司法途徑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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