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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路就可以撞人? 水產貨車駕駛恐涉2罪最重囚5年

編輯 張婉儀 報導
發佈時間:2020/09/29 11:19

一名大型重機騎士在9月26日行經台88線快速道路時,被水產行小貨車試圖從路肩違規超車追撞,導致大型重機騎士摔車且全身多處擦傷,事發當下周遭還有連結車及後方來車,小貨車也並沒有停下查看,而該水產行業者事後也表示:「是重機不讓路,不是我們逼他車。」

水產行事後在臉書上道歉。

不過從行車紀錄器影片來看,大型重機按照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看起來並無任何疑慮,對於水產行業者這番話也無從理解道理何在;反之,畫面中小貨車已有「惡意逼車行為」及「違規行駛路肩」等行為,雖然水產行業者在今日凌晨已改口道歉,但小貨車駕駛行徑已危害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加上該水產行業者在過去五年中也已違規57件,因此多數網友認為該水產行業者沒有悔意,對此並不買單。

 

事實上,按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只有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可以不受以上限制,因此小貨車於路肩超車行為已涉及違法。

另外,按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法規,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從影片中可以看到小貨車從路肩切回外側車道時,也並沒有使用方向燈。
這件事在網路上引起網友討論。

目前警方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可處6千至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3個月,以及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行駛於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可處3千至6千元以下罰鍰,對小貨車駕駛蔡男逕行舉發;警方同時也表示,自小貨車駕駛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犯本罪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同法185條之1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觸犯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相關刑責,警方已通知雙方駕駛到案說明製作調查筆錄、釐清案情,依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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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行#重機#車禍#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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