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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學童上游泳課溺斃父母求償 學校免賠確定


發佈時間:2019/11/29 15:02
最後更新時間:2019/11/29 15:02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台南市安順國小一名學童上游泳課溺斃,父母以教練未掌握學生動態等理由請求校方賠償,一審勝訴。二審認為學童昏迷前還能站立、無溺水跡象,改判免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民國102年間,當時就讀小學六年級的林姓學童,在鄭姓導師、石姓教練帶領下至安順國中上游泳課,下水練習在游泳池中面對教練時,突然站不穩險倒入水面,教練與其他同學趕緊將學童扶離水面。

 

但學童上岸後出現翻白眼、呼吸微弱異狀,石姓教練、救生員、安順國中校護馬上接力急救,消防局救護人員獲報到場時,學童仍有呼吸心跳,經送醫急救學童仍因生前溺水致明顯肺水腫而窒息死亡。

學童父母認為,石姓教練未隨時掌握學生動態、注意學生身心狀況,安順國中劉姓救生員擅離職守,未及時對學童施予急救,喪失黃金救援時間,造成學童溺水死亡,請求安順國小、安順國中國家賠償。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學童在倒下前不久即有站立不穩、臉色蒼白等異狀,石姓教練未能提前發覺而有過失,但審酌事發突然,教練急救過程仍屬盡心盡力等情形,判安順國小賠償學童父母共新台幣572萬餘元,安順國中免賠。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學童練習過程並未出現溺水掙扎等異狀,且石姓教練因學童侵入他人水道而緊盯學童,叫起學童訓話,學童在教練面前昏倒時,也已站立近20秒,難以認定教練有未掌握學生動態等過失。

二審也認為,教練等人並無延誤急救,救生員也未擅離職守,加上安順國中游泳池設置管理無缺失,改判全案免賠。

案經學童父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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