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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兒近700次… 狼父判20年6月定讞


發佈時間:2019/07/15 12:34
最後更新時間:2019/07/15 12:34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新北市林姓男子自女兒國小三年級開始,涉嫌性侵、猥褻女兒到國中二年級,高達697次。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判決林男有期徒刑20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自女兒幼稚園起就和妻子分房睡,與女兒同住一房。女兒國小三年級開始,林男以清潔下體為由性侵女兒。被害人小六時在學校上完健康教育課,知道這樣的行為不對,但林男持續性侵、猥褻女兒。

 

直到被害人國中二年級,再也受不了,向學校班導師告知此事,全案才曝光,通報新北市家暴中心及警方。新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林男。據法院統計,林男性侵、猥褻女兒總計697次。

林男在法院審理期間否認犯案,辯稱自己不可能對自己小孩做出這種事,並表示如果女兒受到性侵害,不可能到就讀國中二年級下學期時才向外求助。

被害人曾向輔導老師提到,父親很照顧她,她也很愛父親,希望用親情協助父親一起面對、一起解決。被害人原本無意揭露長期遭父親性侵,後來發現溝通沒有用,才向老師求助。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為滿足個人性慾,長期違悖人倫綱常性侵女兒,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犯後一再否認犯行,甚且沒有向女兒道歉,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判處2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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