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檢舉魔人 交通部擬限縮民眾可檢舉事項

有鑒於民眾蒐證、檢舉交通違規的難度大幅降低,過多的檢舉案件除了增加警方查核檢舉案件工作量,甚至部分不合情理檢舉案件亦容易引發爭議,更有民眾提出希望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授權民眾檢舉法源。為此,交通部已草擬修正條文,將正面表列16項可檢舉事項,包括闖紅燈、搶越行人穿越道、逼車、違規超車等行為,限縮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事項,期望可以減少警察業務量增加,亦杜絕報復性舉法現象。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去年11月提出廢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廢止提議,短短不到20天就完成連署。(圖片來源/ TVBS) 
由於行車影像記錄器普及,以及手機照功能大幅度進步,民眾對於交通違規蒐證難度大幅降低,雖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能夠補充警力不足,卻也引發不少爭議,甚至增加警方查核檢舉案件的工作量。為此,有民眾於去年 (2020年) 11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期望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提案,短短11月3日提出,11月20日即通過連署,日前已舉辦協作會議討論相關後續作法。
交通部草案內容列出1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資料來源/ 交通部) 
回顧1996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設第7-1條時的立法理由,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最主要的理由,在於當時交通違規情形嚴重,且因為警力有限,造成民眾取巧違規而影響交通秩序。於是開放民眾可循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可見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在於補充警力不足,並且遏止交通違規。不過,從協作會議中警政署提出的資料,由於近年來蒐證難度下降,加上各個警察機關架設之檢舉平台更容易使用,導致民眾檢舉案大增,光是2020年1至11月就有近547萬件民眾檢舉案件,而2019全年也僅有391萬件。
開放民眾檢舉本是為了補充警力不足,現在卻讓警方需撥出人力處理民眾檢舉案件。(圖片來源/ TVBS) 
而且,當中有24%為不予舉發案件。也就是說,警察機關不但需要撥出人力處理幾乎翻倍的民眾檢舉案件,更將人力投放在許多不予舉發的輕微交通違規,或者類似臨停接送這類幾乎不影響交通順暢與交通安全的案件,甚至造成警力負擔與浪費。甚至,部分連續舉發案件,更引起不符比例原則爭議,甚至引發民怨。
智慧型手機與行車影像紀錄器普及讓民眾檢舉更為輕鬆。(圖片來源/ TVBS) 
為此,交通部在會中提出相關修正草案,將朝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方向前進。由於現行條文僅授權民眾得循適當管道向主管機關檢舉,並附上「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但書,幾乎形成空白授權,開放民眾針對各種交通違規事項進行檢舉。而交通部提出草案則表示將把民眾可檢舉事項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逕行舉發」事項,明列16項民眾可舉發事項。
交通部亦將提案讓民眾檢舉比照警察取締,不讓民眾檢舉無限上綱。(圖片來源/ TVBS) 
內容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蛇行、逼車、擋車、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違規超車」、「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等,不再讓民眾可檢舉事項無限上綱。不僅如此,交通部也預告,將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連續檢舉案件比照警察連續舉發,違規地點相距未逾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或者未經過一個路口,以舉發一次為限。同時,也授與警察機關裁量權,針對「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可以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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