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違規卻被警察攔檢開單 如果覺得不合理該怎麼做?

時常會聽到民眾與警察因攔停而發生衝突,像日前新北市五股區就傳出駕駛人在警方攔查時,不但拒檢還企圖衝撞,警方還因此連開11槍。但也有部分民眾認為自己沒有違規或犯法,卻被警察攔停開單很不合理,因此進而與警察理論或是發生爭執。到底警察是否可以任意攔停民眾?

根據規定,公務員行使職權都需依據法律執法,警察也不例外;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檢查引擎及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因此,警察如果認為該交通工具可能對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或有違規事項發生,確實有權力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將駕駛攔停或開單,從部分案例來看,該規定也確實讓警察攔下不少酒駕、贓車、通緝犯等,不過仍有部分民眾被攔下後感到莫名其妙,認為警察判斷錯誤。事實上,如果發生類似這種民眾認為警察要求不合理的情況,也都可以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只要警方是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民眾是可以請求警察開立異議單,記載民眾當下提出的異議原因及執法過程的理由,保障雙方權益。如果民眾認為警察執法不當,事後可提起所訴願或行政訴訟。另外,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民眾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因此,民眾無論如何都應以合法程序解決問題,千萬不要隨便辱罵公務員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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