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男逼車被判觸犯「殺人罪」 《逼車法》已正式上路

日前在台88線快速道路發生一起水產行小貨車追撞大型重機的車禍意外,事實上,日本也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件,造成22歲的大型重機騎士死亡。警方當時以「殺人罪嫌」逮捕以時速約96km/h惡意逼車衝撞騎士的40歲的汽車駕駛,檢方也以「殺人罪」起訴,最後汽車駕駛被求刑18年,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堺支部去年以觸犯殺人罪,判決被告16年有期徒刑。
 
根據日本檢方表示,從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以判斷,當下兩車很明顯即將要發生追撞,但汽車駕駛卻沒有嘗試閃避或做出能避免意外發生的反應,因此認定本身就有意害死大型重機騎士。針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日本網友並不滿意,普遍認為求刑太輕,希望能重判。
 
此外,有鑑於日本近年來國道逼車頻傳,今年六月底日本逼車法已經正式上路,規範對象除了汽車之外,也包含在日本路上能見度相當高的自行車族群,其中逼車、急踩煞車等各種危險駕駛行為都會開罰。根據日本法律定義,以妨害通行為目的貼近車輛或急踩煞車等行為就是逼車,而逼車行為一旦造成危險車禍,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換算成新台幣約為27萬元。
 
回過頭來看台灣法規,若遇到危險逼車行為,包含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都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至於因他人惡劣行徑引發車禍事故而受到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的民眾,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及同法第195條規定,要求對方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外,受害人因此喪失、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時,也可依同法第193條規定一併要求其負責。另一方面,由於民眾是因為駕駛人惡劣的逼車行為導致身體受到傷害,同時得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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