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陸資違法來台最高罰2500萬元

2019/04/09 13:16
示意圖/TVBS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大幅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陸資違法投資。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5月限期龍峰6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60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行政院提案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了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的必要。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1條文,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且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罰鍰從現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
 


考量陸資違法來台投資不乏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因此三讀條文明定,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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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4/09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