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涉違貸,董事長何壽川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解職,是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後,第 3位金控負責人未被起訴就遭到解任職務的案例。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今天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依金控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解除何壽川於永豐金控董事職務,以及停止游國治於永豐金控及其子公司執行總經理及董事6個月,明天起生效,也就是解除何壽川金控董事長職務。
銀行局局長王儷娟表示,何壽川遭金管會解除職務後, 5年內不得在金融業任職。
國票金控前董事長林華德於94年因捲入「博達案」,當時林華德雖未遭司法起訴,不過,金管會以金控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兼職辦法第4條的「不誠信條款」,解除林華德的國票金董事長職務。
遭金管會解職的金控負責人還有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主因兆豐金遭美方重罰1.8億美元、折合約新台幣57億元,金管會去年 9月認為蔡友才決策失當、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依銀行法第61條規定,解除蔡友才兆豐金董事職務,之後檢方在去年12月起訴。
另外,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瑩於民國94年因併購金鼎證券遭檢調起訴後,金管會依金控法第54條規定解除辜仲瑩金控董事及總經理,以及開發工銀董事長職務,同時,開發金副總經理劉紹樑、執行副總經理吳春台也被停職。
至於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在98年4月因結構債弊案遭起訴後,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要求元大證解除其職務;依規定,杜麗莊3年內不得從事證券相關事業業務,5年內不能擔任金控及銀行負責人。
金管會補充說明,中國信託銀行前董事長辜仲諒在紅火案上,因辜仲諒主動請辭,因此,金管會未再追究及給予行政處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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